侵犯財產罪重點罪名
侵占罪
(二)脫離占有物侵占的構成要件
行為對象: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1.遺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脫離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關系)由行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財物。例如,他人因為認識錯誤而交付給行為人的財物,郵局誤投的郵件,樓下飄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死者身上的財物(在公共場所)等,只要他人沒有放棄所有權的,都屬于遺忘物。
2.埋藏物:埋藏物是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他人(包括國家、單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為人發現的財物。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注意】他人有意埋藏于特定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財物,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而非埋藏物;行為人不法取得該財物的,成立盜竊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屬于事實認識錯誤,成立侵占罪。
3.成立侵占脫離占有物的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據為己有。本來是他人占有的財物,但行為人誤以為是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該財物的,屬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只能認定為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