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普通罪名
一、挪用資金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知識要點】
如果行為人挪用單位資金后,由于某種原因轉化為主觀上不愿意歸還,則行為性質轉化為職務侵占罪。此外,對于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識要點】
本罪的挪用,只限于由有關單位改變專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個人使用,否則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失業保險基金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屬于挪用救濟款物。
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知識要點】
1、行為對象:行為人逃避的只能是勞動報酬,而非任何逃債行為。要求數額巨大。
2、行為方式:純正的不作為犯罪,即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主體條件:自然人和單位都能成立本罪
4、從寬情節:逃避欠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注意】:這種情形只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是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就及時支付欠薪的,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