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罪重點罪名:
二、招搖撞騙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知識要點】
1、招搖撞騙,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成立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屬于想象競合犯。
2、冒充軍警人員進行犯罪活動的處理:
(1)、如果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屬于第263條規定的搶劫罪的加重情形。
(2)、如果冒充警察招搖撞騙的,成立招搖撞騙罪并以第279條第2款從重處罰。
(3)、如果冒充軍人(包括武警)招搖撞騙的,成立第372條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如 果是冒充武警招搖撞騙的,則根據第450條規定,仍應定第372條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案例(2008年試卷二第56題)甲潛入某公安交通管理局會計室盜竊,未能打開保險柜,卻意外發現在該局工作的乙的警官證,隨即將該證件拿走。隨后,甲到偏僻路段,先后9個駕車超速行駛的司機出示警官證,共收取罰款900元。甲潛入會計室盜竊的行為,成立盜竊未遂;甲收取罰款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