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罪重點罪名:
四、聚眾斗毆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知識要點】
1.本罪屬于必要的共犯。
2.行為內容:多人參與,不要求斗毆雙方3人以上;分為“聚眾斗”與“聚眾毆”(多人毆打一人造成傷害的,為故意傷害罪);有(不要求雙方都有)首要分子。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成立本罪的加重情形,不成立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4.“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該規定是法律擬制,即使沒有傷害、殺人故意,也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