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罪普通罪名:
一、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識要點】
1.行動對象:國家機關已經制作的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
2.盜竊、搶奪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成立盜竊、搶奪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罪;但毀滅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成立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如果盜竊、搶奪、毀滅行為對公文、證件的證明作用并不發生任何影響的,不構成犯罪。例如盜竊、搶奪、毀滅當事人持有的判決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