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罪普通罪名:
四、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識要點】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不是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否則成立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罪。
2.行為人實施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的行為時,沒有非法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故意,但非法獲取國家秘密之后,非法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或人員的,僅成立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罪,不能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