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罪普通罪名:
六、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知識要點】
刑法287條屬于注意規定。對于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或者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例如,利用計算機病毒盜竊財物的,應認定為盜竊罪;利用計算機病毒實施金融詐騙的,應認定為金融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