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罪普通罪名
十一、尋釁滋事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ㄒ唬╇S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ǘ┳分、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ㄈ⿵娔糜惨蛘呷我鈸p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ㄋ模┰诠矆鏊鸷弭[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知識要點】
1.實施本罪行為,同時觸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應從一重罪論處。
2.尋釁滋事致人死亡的,應視客觀行為性質與主觀心理狀態,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十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相關法條】
第294條第三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識要點】
1.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又不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成員。
2.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成立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