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罪重點罪名:
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相關法條】
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知識要點】
1.行為對象:毀滅、偽造的是他人作為當事人的案件的證據。毀滅、偽造自己是當事人的案件的證據的,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沒有被刑法規定為犯罪。
(1)當行為人與其他人均為案件當事人時,如果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證據在客觀上僅對(或者主要對)其他當事人起作用,或者行為人主觀上專門(或者主要)為了其他人而毀滅、偽造證據,則由于存在期待可能性,應認定為毀滅、偽造其他當事人的證據。
(2)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證據,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證據。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證據,應限于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與視聽資料,物體化(轉化為書面或者視聽資料)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包括證據與證據資料(擴大解釋)。
(4)隱匿證人與被害人的,成立妨害作證罪;迫使證人、被害人改變證言的,成立妨害作證罪。
2、行為內容:“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1)、“幫助”:屬于實行行為,不同于共犯中的幫助行為。
下列行為都屬于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①行為人單獨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
②行為人與當事人共同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人與當事人不成立共犯)。
③行為人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的(行為人不是幫助犯,而是正犯)。
④行為人唆使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行為人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注意】:
第一,當事人教唆第三者為自己(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第三者接受教唆實施了毀滅、偽造證據行為的,成立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當事人教唆他人為自己毀滅、偽造證據的,不成立犯罪。
第二,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應認定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
(2)、“毀滅”證據:妨礙證據顯現、使證據的價值減少、消失的一切行為。隱匿證據屬于毀滅證據。
(3)、“偽造”證據:制作出不真實的證據。變造證據屬于偽造證據。
(4)、時空環境: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前。
【注意】:刑事案件中,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成立,不以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但要求當事人的行為具有犯罪的嫌疑。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違法阻卻事由:刑事訴訟中,即使經過犯罪嫌疑人同意,幫助其毀滅無罪證據或者偽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觀公正性,成立幫助毀滅證據罪。
4、責任要件:故意。
(1)、非目的犯:不要求行為人具有使當事人逃避或減輕法律責任的目的。
(2)、在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的場合,行為人必須具有使用證據的意思,即具有將證據交付當事人或者司法機關,使偽造的證據在訴訟中發揮作用的意思。
5、成立本罪,以情節嚴重為前提。
6、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