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罪重點罪名:
三、窩藏、包庇罪
【相關法條】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知識要點】
1、行為對象:“犯罪的人”,應從一般意義上理解,而不能從“無罪推定”的角度解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公安、司法機關依法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為偵查、起訴對象的人,即使事后被法院認定無罪的,屬于“犯罪的人”。
(2)、“實際犯罪人”:暫時沒有被司法機關作為犯罪嫌疑人,但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被公安、司法機關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為偵查、起訴對象的人,屬于“犯罪的人”。
(3)、“不法行為人”:實施了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但沒有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屬于“犯罪的人”。但如果行為人確定、案件事實清楚,公安、司法機關不可能介人刑事司法活動,對這類“犯罪的人”實施所謂窩藏、包庇的行為,不成立犯罪。
2、行為內容:窩藏、包庇犯罪的人。
(1)、窩藏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與“幫助其逃匿”不是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關系,前者應是例示或者列舉,后者是本質要求。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注意】:第一,取保候審的保證人與被告人串通,協助被告人逃匿,構成犯罪的,成立窩藏罪。第二,“幫助”:屬于實行行為,而非共犯中的幫助行為。
案例:犯罪人沒有打算逃匿,也沒有逃匿行為,但行為人使犯罪人昏迷后將其送至外地 的,或者勸誘、迫使犯罪人逃匿的,屬于“幫助其逃匿”。
(2)、包庇: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的人。
【注意】: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犯罪人的行為的,成立包庇罪。
3、責任要件: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 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4、責任阻卻事由:
(1)、犯罪的人自己窩藏、逃匿的,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本罪。犯罪的人教唆他人對自己實施窩藏、包庇罪時,不成立本罪,但他人成立窩藏、包庇罪。
(2)、對犯罪人的近親屬實施的窩藏、包庇行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本罪論處。即使構成犯罪的,也應從寬處罰。
5、窩藏、包庇罪的認定
(1)、法律擬制: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成立窩藏、包庇罪。 但對于公安機關查處其他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時,為被查處者通風報信的,不成立犯罪。
(2)、行為方式:單純的知情不舉或者單純不提供證言的,不構成窩藏、包庇罪;如果拒不提供間諜犯罪證據,則成立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
(3)、共犯問題: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后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4)、想象競合: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包庇罪與偽證罪,按想象競合犯處理;偽造無罪、罪輕證據并向公安、司法機關出示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包庇罪與幫助偽造證據罪,按想象競合 犯處理。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5)、犯罪界限:
其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其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
其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
其四,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 證明包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