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罪重點罪名:
五、脫逃罪
【相關法條】
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識要點】
1.真正的身份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已決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未決犯);
(1)、未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不是本罪主體。未被關押的人可以成立本罪的共犯(教唆犯或者幫助犯)。
(2)、確實無罪的人單純脫逃的,不認定為脫逃罪,但采用暴力等方式脫逃構成犯罪的,也應從輕處罰。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行為方式:沒有限制,包含不作為的方式。例如,受到監獄(包括勞改農場等監管機構)獎勵,節假日獲回家的罪犯,故意不在規定時間返回監獄,采取逃往外地等方式逃避入獄的。
3.責任要素:故意,且出于逃避監管機關的監管的目的。但不要求永久性或長期性逃避監管的目的,出于一時性逃避勞動改造的目的而脫逃的,也成立本罪。
例如,在勞改農場服刑的罪犯,為了在某段艱苦時間逃避執行機關的監管,逃離半個月后又回到該勞改農場的,應認定為脫逃罪。
4.既遂標準:行為人擺脫了監管機關與監管人員的實力支配(控制)時,成立脫逃罪的既遂。行為人逃出關押場所后,只要明顯處于被監管人員追捕的過程中,就應認定為脫逃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