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邊)境管理罪重點罪名:
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相關法條】
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知識要點】
1.“組織”與“運送”的關系:組織行為可以包含“運送”的環節,如果被組織者與被運送者具有同一性,只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一罪;否則,數罪并罰。
2.加重情節: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屬于本罪的加重情節,不再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妨害公務罪。
3.罪數問題:在犯本罪的過程中,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