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衛生罪重點罪名:
一、醫療事故罪
【相關法條】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識要點】
1.“醫務人員”:是指直接從事診療護理事務的人員,包括國家、集體醫療單位的醫生、護士、藥劑人員,以及經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的個體行醫人員,還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等人員。
2.“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們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診療護理職責,粗心大意,馬虎草率。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要求“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責任形式:過失。故意造成患者人身傷亡的,按照具體行為性質認定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正確區分醫療事故與其他行為:
(1)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床經驗等技術上的失誤所導致的事故。醫療技術事故不成立醫療事故罪。
(2)醫療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醫務人員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事故。醫療意外事故不成立醫療事故罪。
(3)就診人或其親屬造成的事故:是指就診人或者其親屬不配合治療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藥物等造成的事故;如果醫務人員采取了有效的防范,則不成立醫療事故罪。
(4)一般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雖然有不負責任的行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沒有造成刑法所規定的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人身健康的情況。一般醫療事故不成立醫療事故罪。
(5)要區分直接責任人員與間接責任人員,要分清主要責任人員和次要責任人員,要區分具體實施人員的直接責任與指導人員的直接責任,要分清職責范圍與直接責任的關系。
【注意】在非職責范圍和職責崗位,無償為人民群眾進行診療護理活動,或于緊急情況下搶救危重病員而發生失誤造成不良后果的,一般不應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