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重點罪名: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關法條】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知識要點】
1.吸毒者非法持毒,或托購、代購毒品,數量達到相關標準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2.行為人利用自己的身體、衣服等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的,只有與走私、販賣、制造有關聯的行為,才認定為運輸毒品罪。
3.持有毒品:是指行為人對毒品的事實上的支配。
(1)持有具體表現為直接占有、攜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
(2)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它的存在,能夠對之進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
(3)持有時并不要求行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占有者”,只要事實上置于行為人支配之下時,行為人即持有毒品。
(4)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還包括間接持有,例如行為人將毒品委托給第三者保管時,行為人與第三者均持有該毒品。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5)持有不要求單獨持有,二人以上共同持有毒品的,也成立本罪。
(6)持有是一種持續行為,只有當毒品在一定時間內由行為人支配時,才構成持有。
三、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相關法條】
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知識要點】
1、時空環境:“買賣”僅限于在境內買賣。
2、共犯問題: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