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重點罪名
一、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
【相關法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知識要點】
1.行為對象:“他人”,包括男子在內。
2、組織賣淫與強迫賣淫的關系:對象同一的,成立組織賣淫罪;對象不同一的,數罪并罰。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強奸后迫使賣淫”,是指將強奸行為作為強迫他人賣淫的手段,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 女后,迫使其賣淫。包括:
(1)、強奸未遂后和著手實行強奸但中止后迫使賣淫的。
(2)、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時具有迫使其賣淫的故意的。
(3)、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后隨即產生迫使其賣淫的故意的。
(4)、在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機會中產生強迫其賣淫的故意的。
【注意】:
(1)、強奸行為結束后一定時間,才產生強迫其賣淫的故意,進而迫使其賣淫的,應數罪并罰。
(2)、行為人強迫婦女僅與自己發生性交,并支付性行為對價的,成立強奸罪,不成立強 迫賣淫罪。
4、從重情節: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