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普通罪名
一、協助組織賣淫罪
【相關法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知識要點】
1、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屬于實行行為;與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應當分別定罪量刑。
2、【注意】在組織賣淫中充當打手的行為,如果參與強迫賣淫的,成立強迫賣淫罪;否則。只能成立協會組組織賣淫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例如:甲租住房屋,準備組織他人賣淫,于是指使乙到外地招募、運送若干人員,但被招募、運送的人員還沒有開始從事賣淫活動就被查獲。甲成立組織賣淫罪的預備犯(甲沒有組織賣淫的實行行為,只是預備行為)與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幫助犯,屬于想象競合犯;但乙成立協助組織賣淫罪既遂。
二、引誘幼女賣淫罪
【知識要點】
1.如果只是容留、介紹幼女賣淫,則不成立本罪,僅成立容留、介紹賣淫罪。
2.引誘幼女賣淫,同時又容留、介紹賣淫的,應分別認定為引誘幼女賣淫罪與容留、介紹賣淫罪,實行數罪并罰。
三、傳播性病罪
【知識要點】
犯罪主體必須是嚴重性病患者;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