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德酒店為開創品牌,欲招聘一名廚藝高,懂管理的廚師擔任酒店大廚,老范系國外留學歸來并且有家傳的豆腐絕學,前來應征并被錄用。雙方簽訂了一年的試用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期間包食宿,沒有工資,期滿考核,如果合格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月工資3000元。根據以上情形回答下列題目:
2.如果五個月后老范離開酒店,關于凱德酒店與老范簽定的勞動合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凱德酒店與老范簽定的勞動合同為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雙方應該如約履行。
B.凱德酒店與老范簽定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約定無效,視為沒有約定試用期
C.凱德酒店與老范簽定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間不支付工資的約定無效,老范有權要求凱德酒店支付工資15000元
D.合同無效,但老范有權要求凱德酒店支付工資15000元
【考點】試用期、勞動合同效力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解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此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約定無效,該一年為合同期間。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本合同并非全部無效,只是試用期部分不生效,所以BC正確,D錯誤;A項說法錯誤,雖然合同為雙方意思自治體現,但因有違法部分,所以違法部分無效,雙方不必入約履行。
【答案】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