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據我國《勞動法》關于勞動爭議的規定,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
A.企業與職工就勞動爭議達成和解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再申請仲裁或訴訟
B.勞動爭議發生后一年內,企業或者職工任何一方均可依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C.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只能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
【考點】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解析】和解協議沒有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所以A項錯誤,。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故B項正確。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的必經程序,故C項正確。第47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上述裁決,勞動者不服的,可以15日內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在法定條件下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仲裁裁決。第50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所以D錯誤。勞動仲裁采用法定調解制度,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注意二者的區別。
【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