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列哪些情形下發生的環境損害后果,化工廠不可依法免于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
A.由于化工廠某工人沒有按照規定檢驗設備,使密閉在蓄水池中的廢水外溢,污染了化工廠外的河水,致使周圍農民利用該條河水灌溉的種植農作物嚴重減產,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0萬元
B.農民孟某因仇恨郭某,故意將化工廠排放出的廢水引流到郭某養殖的魚塘內,致使郭某養殖的魚苗全部死亡,遭受2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C.某年夏天,由于化工廠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其向大氣中排放的微量酸性物質在久不能散的逆溫條件下形成酸雨,造成周圍居民健康受害
D.農民李某因自己看管不嚴,其養的牛越過圍欄飲用了化工廠排出的廢水,造成牛死亡
【考點】環境責任的免責
【解析】根據《環境保護法》第41條的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另外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環境侵權可以免則的情況還包括受害人的自我致害,所以D項,化工廠可以免責。環境責任為嚴格責任,A項不能免責,C項,雖然損害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但是化工廠并沒有采取及時合理的措施防治,所以不能免責。B項的第三人致害因為侵權責任法的補充賠償責任的規定,不能再成為法定免責事由;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