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追訴和審判,委托律師乙辯護,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有:( )
A、若乙認為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明甲自首的證據(jù)材料未在審查起訴時移交檢察機關,有權申請公安機關調取并移交
B、案件在審查起訴時,若乙申請檢察機關調取一項重要物證,檢察機關在調取該證據(jù)時,乙可以在場
C、乙有權向目擊甲故意傷害行為的證人丙調查取證,但應當事先經過檢察機關或者審判機關的許可
D、乙向被害人調取一項重要物證,向法院提出申請的,法院若認為有必要,應當由法院收集、調取
答案:ACD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解析:《刑訴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jù)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故,A錯誤;
《高檢規(guī)則》第五十二條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辯護律師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jù)的,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移送公訴部門辦理。
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收集、調取證據(jù)的,應當決定收集、調取并制作筆錄附卷;決定不予收集、調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人民檢察院根據(jù)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jù)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
B正確;
律師只有向被害人、近親屬和被害人一方的證人調查取證時才需要事先經過檢察機關或者審判機關的許可,C錯誤;
《高法解釋》第五十條 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簽發(fā)準許調查書。故,D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