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占有的分類(★★★)
1.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1)有權占有。指有本權的占有。換言之,凡對物享有占有的物權、債權、監護權等,均為有權占有。所有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留置權人、質權人的占有為有權占有(本權為物權);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運輸人、買受人的占有亦屬有權占有(本權為債權)。替孩子保管財產的父母對財產的占有屬于有權占有(本權為監護權)。
(2)無權占有。指欠缺本權的占有。遺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構成無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對臟物的占有、無效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占有、租賃期屆滿后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均為無權占有。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區分的意義:①《物權法》第34條規定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之一,系相對人為無權占有人。對有權占有人,物權人不得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②根據《物權法》第230條,因侵權行為占有他人動產的,非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權。③《物權法》第242、243、244條是關于無權占有的規定,不能用于調整有權占有。
【例1】甲將手機借給乙,乙擅自質押給不知情的丙。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將手機出售給丁。①丙善意取得手機的質權,對手機的占有為有權占有。②在甲將手機所有權讓與丁之前,甲對丙不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因為丙是有權占有。③在甲將手機所有權讓與丁以后,丁對丙也不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因為丙是有權占有。④物權,監護權都是絕對權,因此,基于物權、監護權取得的有權占有具有絕對性(對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權占有)。在丙的質權消滅之前,丙對甲和丁均構成有權占有。
【例2】甲將房屋出售給乙,交付了房屋,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后甲又將房屋出售給不知情的丙,且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①根據區分原則,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債權對房屋的占有為有權占有。在將房屋出售給丙之前,所有權人甲不得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②債權具有相對性,因此乙基于債權取得的有權占有也具有相對性(僅對債的當事人構成有權占有),乙相對于丙則屬無權占有。新的所有權人丙可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③此例在考查《物權法》第34條規定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方面具有絕對的重要性!
【特別提示】雖說“基于債權取得的有權占有具有相對性”,但“占有連續”應作不同處理。(1)例如:甲將房屋出賣給乙,交付了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乙未經甲允許,將房屋出賣(或出租)給丙,并將房屋交付給丙。丙對甲屬于有權占有,原因是占有連續。(2)再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交付了房屋,乙經過甲的同意,將房屋轉租給丙,并交付房屋。丙對甲屬于有權占有,原因也是占有連續。(3)結合前面兩個例子來看,占有連續(又稱占有連鎖)有三個要件:①中間人(乙)對所有人(甲)構成有權占有;②直接占有人(丙)須自中間人(乙)處基于一定法律關系(租賃;連環買賣等)取得占有的權利;③中間人(乙)有權利將直接占有移轉給他人(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