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占有的分類(★★★)
3.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直接對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和控制。例如: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為直接占有。
(2)間接占有。指雖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據一定的法律關系而對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還占有請求權,從而間接管領和控制該物。間接占有的構成要件有三: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質押等占有媒介關系(須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關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關系無效,也不影響占有媒介關系的成立)(見【例5】);②對直接占有人享有返還請求權(見【例6】);③直接占有人為他主占有。例如:出質人、出租人、寄托人為間接占有人(見【例7】)。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例5】甲的手機丟失,被乙拾得并據為己有。①乙為直接占有。②由于甲、乙間無占有媒介關系,故甲不是間接占有人。甲的占有完全喪失。
【例6】甲將手機出售給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機價款。①乙為直接占有。②由于甲對手機無返還請求權,故甲對手機不構成間接占有。③甲的占有已經因為交付的合意而終局地喪失,因為這是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也一樣!
【例7】甲將手機借給乙,不久,乙對甲表示自己對手機享有所有權,拒不返還。①乙為直接占有。②乙對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屬于他主占有,甲的間接占有消滅。
分類的用處:①交付既可以通過移轉直接占有完成(現實交付與簡易交付),也可以通過移轉或者創設間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與占有改定)。這是占有制度與交付制度之間的親密關系。②直接占有可以獨立存在;間接占有不能獨立存在。③間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階梯,形成多層次間接占有;直接占有則否(見【例8】)。④《物權法》第34條規定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之相對人,既包括無權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無權的間接占有人(見【例9】)。⑤《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占有保護請求權,既保護直接占有人,又保護間接占有人(見【例10】)。
【例8】甲將自己的三間房屋出租給乙,乙將這三間房屋出租給丙,丙又將其中的一間出租給甲。①對于這三間房屋,丙屬于直接占有,乙屬于第一層次的間接占有,甲屬于第二層次的間接占有。②對于甲向丙租賃的這間房屋,甲(作為承租人)屬于直接占有,丙屬于第一層次的間接占有,乙屬于第二層次的間接占有,甲(作為所有人)屬于第三層次的間接占有。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例9】甲的手機丟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給丙。①甲有權對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因為丙為無權的直接占有人。②甲也有權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因為乙為無權的間接占有人。
【例10】甲將手機出借給乙,被丙搶走。①甲有權對丙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因為甲的間接占有被侵奪。甲有權請求丙將手機返還給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權請求返還給自己)。②乙有權對丙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因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