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占有的分類(★★★)
4.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據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權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遺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買賣合同無效的買受人的占有均為自主占有。
【特別提示】自主占有與所有權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①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據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為自主占有(見【例11】)。②在特殊情形下,所有人對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見【例12】)。
【例11】甲將房屋出賣給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①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房屋的所有權仍屬甲。②由于乙“以據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③甲呢?答: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經因交付的完成而喪失(再次提請注意!)。
【例12】甲將自己的三間房屋出租給乙,乙將這三間房屋出租給丙,丙又將其中的一間出租給甲。對甲向丙租賃的這間房屋而言:①甲屬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丙屬于第一層次的間接占有,他主占有。乙屬于第二層次的間接占有,他主占有。甲屬于第三層次的間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也就是說: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時,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過第三層次的間接占有而占有時,為自主占有人。③所有人對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他主占有。指不以據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不具有據為己有的意思而對物進行的占有,為他主占有。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關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占有均為他主占有。②若他主占有人“變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將他主占有的意思變更為自主占有的意思,則他主占有變更為自主占有。
【例13】甲的手機丟失,由乙拾得。①若乙發布招領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為他主占有。②若乙不發布招領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則通常為自主占有。
【例14】甲將手機借給乙使用。①乙的占有為他主占有。②若乙對甲表示手機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據為己有的意思,則乙的占有變更為自主占有。
在司法考試中區分的用處:根據《物權法》第244條的規定,無權占有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對于權利人因此遭受的損失:①善意的自主占有人無論是否具有過錯,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②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權對占有物造成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