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無權占有人與權利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物權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百四十二條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第二百四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百四十四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241條的意思是,有權占有依照其所處的法律關系進行調整。不能適用《物權法》第242-244條的規定,因為第242-244條是專門用來調整無權占有的。這就是《物權法》第241條存在的價值。
《物權法》第242、243、244條調整無權占有人與物的“權利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里的“權利人”,不僅指所有人,還包括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和債權人(其他有權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