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二)主物與從物(★★)
《物權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擔保法解釋》
第六十三條 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第九十一條 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1.區分標準。主物,指為從物所輔助之物。從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發揮經濟效用,而與主物同屬一人的物。從物的特征有四:①獨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釘在衣服上的扣子屬于衣服的成分,不是從物。②在功能上協助主物發揮經濟效益。如:手表鏈之于手表;眼鏡盒之于眼鏡;手機套之于手機;漿之于船。③與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場所上之結合關系。故:一年之前放在洛杉磯的眼鏡盒就不是放在北京的眼鏡之從物。④從物與主物歸同一人所有。須注意:在我國,不動產亦可為從物,如(作為偏房的)廚房、(房屋之外獨立的)廁所、豬圈、車庫可為房屋的從物。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區分的法律意義。除非另有規定,從物與主物同其法律命運。具體而言:(1)根據《物權法》第115條,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只要主物的所有權發生移轉,應認定從物的所有權隨同移轉。(2)除非另有約定,主物上成立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的,其效力有條件地及于從物,具體言之:①根據《擔保法解釋》第63條,在抵押權設立“之前”,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從物,為抵押權的客體(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抵押權設定“之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從物,不屬于抵押權的客體。②根據《擔保法解釋》第91條,主物上成立質權的,若從物已經交付質權人占有,該從物亦為質權的客體;否則,若從物未交付質權人占有,該從物并非質權的客體。③根據《擔保法解釋》第114條,若債務人未將從物移交留置權人占有,則留置權的效力不及于留置物的從物。
【例4】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辦理過戶登記。交付房屋前,甲著手拆除廁所和豬圈,以將所得磚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辯稱房屋買賣合同并未就廁所和豬圈的歸屬作出約定,自己有權拆除。①廁所、豬圈屬于從物。②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廁所、豬圈的所有權亦歸乙所有。故甲無權拆除。
【例5】甲因不對乙支付到期的汽車修理費,乙對汽車行使留置權。由于汽車上沒有工具箱和備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備胎。①工具箱和備胎均為汽車的從物。②《擔保法解釋》第114條規定:如果債務人未將從物移交留置權人占有,則留置權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從物。③故乙對未占有的工具箱和備胎不享有留置權。
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