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二)物權對物權的優先效力(★★★)
2.抵押權的順位。《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清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須注意:理解《物權法》第199條,須先掌握《物權法》第187、188條。①根據《物權法》第187條的規定,以房屋、建設用地使用權、(經招標、拍賣取得的)荒地的承包經營權設立抵押權的,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未設立。所以,不動產上只存在登記過的抵押權。②根據《物權法》第188條的規定,設立動產抵押權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權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動產上設立數個抵押權的,可能有的辦理了抵押登記,有的沒有辦理抵押登記。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這樣,《物權法》第199條就應這樣來理解:(1)同一不動產上并存數個抵押權的,其抵押權的順位是:①先登記的優先于后登記的。②同一天登記(比如一個上午登記,一個下午登記)的,順位相同,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同一動產上并存數個抵押權的,其抵押權的順位是:①登記過的優先于未登記的。②登記過的有兩個以上的,先登記的優先于后登記的,同一天登記的順位相同。③沒有登記的有兩個以上的,順位相同,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例8】甲一汽車價值300萬元。3月1日,甲將汽車抵押給乙(擔保100萬元債權),但一直未辦理抵押登記。4月1日,甲又將該車抵押給丙(擔保100萬元債權),7月1日才辦理抵押登記。6月1日,甲又將該車抵押給丁(擔保100萬元債權),并于同日辦理抵押登記。8月1日,甲又將該車抵押給戊(擔保100萬元債權),一直沒有辦理抵押登記。①丁的抵押權為第一順位;丙的抵押權第二順位;乙和戊的抵押權均為第三順位。②此例重點想說明另外兩個問題:(a)甲的汽車僅價值300萬元,但共擔保了400萬元的債權(超額抵押)。《擔保法》不允許這樣做,但《物權法》允許。(b)現假設丙(第二順位)的債權已經到期,但是丁(第一順位)的債權尚未到期,那么丙是否有權拍賣該汽車呢?答案是:丙有權拍賣汽車,但是,應當將拍賣所得的價款先給第一順位的丁提存約100萬元,丙才能就剩余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