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1.原則:①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為+處分權+登記﹦物權變動。②其適用范圍包括:不動產物權(所有權、抵押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拋棄、不動產買賣(《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贈與(《物權法》第9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物權法》第139條)、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物權法》第187條)。③物權變動的時間點是將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之日,而不是發房產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之日。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變動的法律依據,權屬證書(房產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不是物權變動的依據,僅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例1】甲在自己房屋上給乙設立抵押權,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現乙欲拋棄對甲房屋的抵押權。①拋棄房屋抵押權屬于基于單方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②拋棄抵押權屬于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乙應向甲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且該意思表示應有效。③除了拋棄的意思表示有效外,還應辦理注銷登記(公示),才發生乙之抵押權消滅的效果。
《物權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時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例外:①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無須登記。但未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權法》第127條、129條)。②設立地役權的合同生效,地役權設立,無須登記。但未經登記的地役權不能對抗供役地的善意受讓人(《物權法》第158條)。
【例2】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甲與乙約定,甲在乙的土地上設立取水地役權,但未辦理地役權登記。此后,甲將自己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轉讓給丙。乙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給不知情的丁。①要正確理解“未經登記的地役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句話。②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從屬于需役地。所以,甲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丙(無相反約定)時,雖然地役權沒有登記,丙同時取得取水地役權。③丁是取得供役地權利的善意第三人,丙的地役權沒有登記,就不能對抗善意的丁。④所以,“未經登記的地役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不得對抗取得“供役地”上權利的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