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交付的概念(★★★)
交付,即占有的移轉。交付的要件有二:①移轉占有。現實交付與簡易交付移轉的是直接占有;指示交付與占有改定則創設或移轉間接占有。②具有交付的合意。當事人之間就占有的移轉達成協議。因此,僅有占有的移轉,沒有交付的合意,不構成交付,不發生動產物權的變動。
交付的類型(★★★)
交付分為兩類四種:(1)現實交付(《物權法》第23條);(2)觀念交付。指交付在觀念中發生。觀念交付分為三種:①簡易交付(《物權法》第25條);②指示交付(《物權法》第26條);③占有改定(《物權法》第27條)。除占有改定不能作為質權設立的交付方式以外,四種交付方式在動產物權變動中的功能相同。
須注意:民法理論上還承認擬制交付,指在動產所有權已經證券化的情況下(如提單、倉單),則交付或者背書該權利憑證,即導致所有權的移轉或者質權的設立。關于倉單的轉讓,《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起倉儲物的權利。”
1.現實交付。指事實管領力的移轉,即雙方在約定的地點,基于合意移轉直接占有,使受讓人取得直接占有,讓與人放棄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終局性移轉,須依一般社會觀念(交易觀念)定之。
【例4】甲、乙約定,甲購買乙祖傳的一個手鐲,價款30萬元,甲已經預先支付了全部價款。一日,甲到乙家串門,乙拿出該手鐲放在茶幾上對甲說:“現在給你”,甲對曰:“先放這,我走時帶走”。茶畢,甲忘了帶走手鐲。問現手鐲的所有權歸誰?。①也許甲始終都沒有碰這個手鐲一下,但依照一般社會觀念,甲、乙已經合意完成了手鐲的現實交付。故手鐲所有權歸甲。②我們在第一章《占有》中談到,觀察占有的維持與喪失,應依照一般社會觀念,并參酌人與物結合的時間關系、空間關系予以認定,其中一般社會觀念起主導作用。
【例5】甲將汽車出賣給乙,由甲的司機丙交給乙的司機丁。①這也是現實交付,稱為為經由占有輔助人為交付。②丁輔助占有之時,乙取得汽車所有權。
【例6】甲出售汽車給乙,乙轉售給丙。乙請求甲直接將汽車交付給丙,甲允諾而為之。①這也是現實交付,被稱為經由被指令人為交付。②問題是:丙從誰那里、自何時取得所有權?答曰:甲將汽車交付給丙時,乙自甲處取得所有權,并在一個“法學上的瞬間”(好短、好短),丙又從乙處取得所有權。
【例7】甲的汽車在乙處修理期間,甲將汽車出賣給丙,丙又出租給丁。乙依照甲的指示,將汽車交付給了丁。①這還是現實交付,叫作經由占有媒介關系而為交付。②乙將汽車交付給丁時,丙自甲處取得汽車所有權。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須注意:《合同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一)項是出題人頂愛考的一種現實交付:貨交第一承運人即完成現實交付。但有三個條件:①動產買賣合同;②沒有約定交付地點;③貨物需要運輸。重要的附帶說明:在動產買賣合同中:①若約定了交付地點,就應在約定的地點完成交付,否則就不是交付了;②若沒有約定交付地點,但貨物又不需要運輸,交付的地點是出賣人所在地(就不是第一承運人)。這里要求掌握得十分精確。
【例8】甲向凡客公司郵購10件T Shirt,但整個過程并未明確交付的地點,凡客公司于5月1日將10件T Shirt投郵,甲于5月8日收到。問:甲何時取得T Shirt的所有權。①甲與凡客公司的動產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交付地點,又需要運輸,所以凡客公司貨交第一承運人(郵局)時,即視為完成了現實交付,甲于此時取得所有權。②甲取得T Shirt所有權的時間為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