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物權的拋棄(★★)
因拋棄而導致物權消滅,屬于基于單方法律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拋棄所有權的,所有人的所有權消滅,原物成為無主物;拋棄他物權的,他物權消滅,設立他物權的所有權上的負擔消滅。司法考試已有所涉及,故略作交待。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1.所有權的拋棄
所有權的拋棄屬于無相對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拋棄所有權無須向任何特定的相對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1)動產所有權拋棄的構成要件:①主觀上具有拋棄動產所有權的意思,且該單方法律行為有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②客觀上具有放棄動產占有的行為。(2)不動產所有權拋棄的構成要件:①具有拋棄不動產所有權的意思,且真實有效。②完成所有權的注銷登記。
2.擔保物權的拋棄
他物權的拋棄屬于有相對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向因拋棄行為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1)質權、留置權的拋棄。①向因拋棄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②移轉動產的占有于出質人、債務人。(2)抵押權的拋棄。①拋棄動產抵押權僅需向抵押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即可。②拋棄不動產抵押權除需要向抵押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以外,須辦理抵押權的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