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
3.預告登記。預告登記,指為了保全以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為內容的債權請求權,而以該債權請求權為對象的登記。(1)預告登記的種類:實踐中,預告登記主要包括:①商品房預售登記。②在建工程抵押的預告登記。③抵押權順位的預告登記。(2)預告登記的效力:①辦理了買賣(贈與)合同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②預告登記在下列兩種情形下自動失效,即使沒有涂銷預告登記,預告登記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a)債權消滅。(b)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本登記。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例4】房地產開發商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按照約定辦理了預告登記。房屋建成后(此時房屋所有權仍屬于甲),甲擅將該套房屋出售給丙,并托關系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①此例彰顯預告登記之保障將來實現不動產物權的作用。②甲的處分不能發生物權效力,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注意:若不托關系是不可能辦理過戶登記的)。③乙有權請求甲涂銷丙之登記,并給自己辦理過戶登記。④甲、丙合同有效,丙可對甲主張違約責任。
【例5】房地產開發商甲以在建房屋為乙設立抵押,并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房屋建好后,甲又以該房屋為丙設立抵押權,并于2009年4月1日辦理了抵押登記。乙亦在可以辦理抵押本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了抵押登記,登記日期為2009年4月20日。①此例彰顯預告登記之順位保障作用。②乙的抵押權登記在后,但由于預告登記在前,故乙的抵押權優先于丙的抵押權。③要正確理解《物權法》第20條“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的意思。其含義是:(a)若辦理了買賣(贈與)合同的預告登記,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同意,出賣、贈與、抵押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b)若辦理了抵押合同的預告登記,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同意,抵押該不動產的,仍可發生抵押權設立的效果,只是順位靠后。
【例6】房地產開發商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按照約定辦理了預告登記。房屋建成后,在給乙辦理過戶登記前,甲宣告破產。①此例彰顯預告登記之破產保護作用。②多虧預告登記襄助,該房屋不屬于甲的破產財產,乙仍有權請求破產清算人給自己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