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指業主對于一棟建筑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相所形成的“三位一體”的所有權。需注意:不要錯誤地以為,只有高樓大廈才能形成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例如:一棟平房,左邊一戶(獨立產權),右邊一戶(獨立產權),中間共用一面墻。這也形成了建筑物區分所有,只不過是世界上最簡單的建筑物區分所有。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享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人稱為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1條擴大了業主的范圍,擴大到一部分尚未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業主包括三類人:①依照不動產登記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②通過合法建造、繼承、受遺贈、法院判決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尚未辦理宣示登記的人;③與建設單位簽訂買賣、贈與等合同,已經交付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人。
(一)專有權(★★)
1.專有權的特點:①專有權具有所有權的效力。由此可作兩個推論:(a)業主轉讓其專有權時,其他業主不享有優先購買權。(b)如管理規約規定業主不得轉讓房屋,屬于違反物權法定的約定,該約定不發生物權效力。②專有權受到較多限制。體現在:(a)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所謂“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指本棟建筑物內的所有其他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自己屬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應當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b)行使專有權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否則其他業主可行使物權請求權。③專有權在區分所有權中居于主導地位。體現在:(a)取得專有權即同時取得共有權和成員權;反之,喪失專有權即同時喪失共有權和成員權。(b)專有權的大小,決定共有權的持有份比例,決定管理權的大小。
2.專有權的客體:①業主專有的住宅或經營性用房(地板、天花板和四壁形成的空間)。②買賣合同明示由業主單獨所有的車位、車庫(《物權法》第74條第一款)。③買賣合同明示由業主單獨所有的綠地(《物權法》第73條)。④具有構造上、利用上的獨立性,能夠進行房屋登記的攤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2條)。⑤買賣合同明示歸業主專有的露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