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二)共有權(★★★)
1.共有權的客體。包括:①建筑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屋頂、梁、柱、外墻、承重墻、地下室。②建筑物的公用設施。如樓梯、走廊、電梯、給排水系統、公共照明設備、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通信網絡設備、避難層、設備層、設備間。③建筑物占有的地基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小區內的空地(但屬于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筑物的規劃占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占地除外)。④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⑤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⑥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⑦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與義務。除非另有約定,區分所有人按照“持有份”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所謂“持有份”,指專有部分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內容為:(1)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包括:①使用權,業主有權共同使用和輪流使用共有部分。②收益權,業主有權依照其持有份取得因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2)對共有部分的義務包括:①以共有部分的本來用途使用共有部分。②按照各自的持有份分擔共同費用和其他負擔;并且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須注意:建筑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權既不是按份共有,也不是共同共有,而是一種特殊的共有,又被稱為互有。
(三)管理權(★★★)
1.行使共同管理權的組織。包括:①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是業主的意思形成機構。②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部分業主組成的組織機構,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①不具有作為原告起訴業主的訴訟主體資格。根據《物權法》第83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雖有權請求業主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但無權對該業主提起訴訟。只能由受到侵害的業主提起訴訟。須注意:這一制度目前有所松動。根據《物業服務糾紛解釋》第8條的規定,業主大會決議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后,業主委員會有權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行使任意解除權,此時若出現爭議業主委員會可作為原告起訴),但業主委員會仍不承擔責任,若有業主欠繳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仍只能請求業主支付。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業主大會的表決規則
(1)決定下列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包括本數,達到三分之二即可)(雙絕對多數決):①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2)決定下列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達到半數還不行)(雙簡單多數決):即《物權法》第76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事項。
須注意:《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7條規定,決定下列事項,也屬于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的事項:①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②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③處分共有部分。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須注意:業主人數的確定。根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9條的規定:①原則上,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②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以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