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共有
共有,指兩個以上人分享同一財產所有權的現象。共有是對所有權 “量”的分割。共有包括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
(一)共有的類型(★★★)
1.按份共有。(1)概念。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物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共有關系。(2)特征: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額是所有權的份額,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額。按份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按照應有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②共有人的應有份額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體,而非具體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③按份共有人對其份額享有獨立的所有權,有權轉讓、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額(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3)應有份額的確定:根據《物權法》第104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4)按份共有的推定:根據《物權法》第103條,共有人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等額按份共有一匹馬。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額是“所有權的份額”,因而是抽象的,不是“共有物的份額”,共有人對共有物(馬)是不存在份額的。②甲、乙、丙對自己的份額享有獨立的所有權,轉讓、抵押均有絕對的自由。但轉讓、抵押馬(共有物)就不同了,應依照《物權法》第97條的規則處理。③份額的意義在于,若無約定,按份共有人應按照份額對共有物整體使用、收益和負擔義務。例如:若無約定,甲使用該馬的天數超過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對乙、丙構成不當得利。再例如:若無約定,乙使用該馬期間,馬生病花費300元,甲應按照其份額承擔100元。
2.共同共有。(1)概念。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據共同關系對共有物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共有關系。共同共有的特點有二:①須有家庭、夫妻等共同關系;②共有人不分份額地分享一個所有權。(2)共同共有的類型:①夫妻共同共有。②家庭共同共有。③遺產分割前,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共同共有。④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解釋(一)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