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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民法基礎復習:共有②

 

    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共有
 
    (二)共有物的管理與處分(★★★)
     《物權法》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1.共有物的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如加蓋房屋、裝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與法律上的處分(轉讓、抵押、質押、設立用益物權)。
    根據《物權法》第97條對共有物的處分權限:①有約定的按約定;②沒有約定時,按份共有采絕對多數決原則,須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講份額不講人數。“以上”包括本數,剛剛達到三分之二,也屬于“三分之二以上”。);共同共有采一致決原則,須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
 
    【例2】甲、乙、丙按份共有一棟房屋,甲的份額占五分之四,乙、丙的份額各占十分之一。由于按份共有總體上不利于物盡其用,故《物權法》第97條對按份共有物的處分采用絕對多數決制度決定共有物的命運,而且只講份額不講人數,顯得很功利。故:①甲決定以三個人的名義將房屋出賣(抵押)給丁,即使未經乙、丙同意,買賣(抵押)合同也屬于有權處分,而非無權處分。②甲決定將房屋拆了重建,即使乙、丙反對也可立馬開拆,而且不對乙、丙的按份共有權構成侵害。③在前述兩種情況下,乙、丙的救濟之途僅剩下行使分割請求權,終止共有關系。并且,到底如何分割,也不能由乙、丙說了算,如若協商不成,就由法院決定是采用實物分割、作價分割還是變價分割。
 
    須記住:《物權法》第97條有一個重要例外:對夫妻共同共有物處分的例外。《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夫妻彼此享有“鑰匙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有權獨立決定,無須他方同意。但越出日常生活需要之外,則適用《物權法》第97條規定的一致決原則。
    再須記住:《物權法》第97條與善意取得具有親密關系,部分共有人擅自對共有物進行法律處分,構成無權處分,即轉接到善意取得制度。
    還須記住:按份共有人對其份額享有獨立的所有權,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份額的處分無須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這和對共有物的處分不同。
 
    【例3】甲與同學乙、丙各出資10萬元蓋了一棟三層樓房,約定樓房蓋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按照約定,甲住第一層,乙住第二層,丙住第三層。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將其居住的第二層出賣給丁,甲、丙均表示反對。對此,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哪一個?
    A. 甲、乙、丙對樓房形成區分所有,乙有權出賣其居住的第二層
    B. 甲、乙、丙對樓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權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層,甲、丙享有優先購買權
    C. 甲、乙、丙對樓房形成按份共有,乙無權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層
    D. 甲、乙、丙對樓房形成共同共有,乙無權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層
    【答案】C
 
    2.共有物的使用與收益。
    根據《物權法》第96條,對共有物的使用與收益,共有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分別情況處理:①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額,對共有物的整體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按份共有人超出其份額對共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對其他共有人構成不當得利。②共同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
 
    3.對共有物的保存。
    對共有物的保存,《物權法》未設明文。根據筆者的經驗,最好看一下。(1)共有物的保存,指為防止共有物的毀損、滅失或其權利喪失,而維持其現狀的行為。保存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如將置于室外的共有物收回屋內以免被盜或遭受日曬雨淋;保存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如對出典的共有物行使回贖權。此外,下列行為亦屬共有物的保存:① “簡易修繕”行為。如修補漏雨的房屋,更換破碎的玻璃。②共有物如為易腐鮮活物品,為保全其價值而予以變賣。③中斷訴訟時效的行為。(2)保存行為的實施。保存行為,對全體共有人均有利無害,且性質上多需急速處理,因此,無論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以不經其他共有人的事先同意而“單獨為之”。
 
    4.管理費用的承擔。因對內對外而有所不同。①對外:根據《物權法》第102條,因共有物產生的債務,共有人承擔連帶責任。②對內:根據《物權法》第98條,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共有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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