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共有
(三)因共有物所生之債的對內、對外效力(★★★)
1.對外效力。根據《物權法》第102條的規定,因共有物產生的債權債務(侵權之債、合同之債),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2.對內效力。根據《物權法》第102條的規定,因共有物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四)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請求權的行使。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屬于形成權,所以,一旦某個共有人享有分割請求權,即可請求分割共有物,終止共同關系,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問題是共有人何時享有分割請求權,因分割請求權可因約定或者法定而受限制。
(1)根據《物權法》第99條的規定,約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各共有人均不得行使分割請求權。但有例外:即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有權請求分割。下列情形屬有 “重大理由”:①對共有物的處分持不同意見的“少數派共有人”;②家人病重急需用錢,共有人除共有財產外別無其他財產。
(2)根據《物權法》第99條的規定,未約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則:①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如離婚、撤銷婚姻、分家)或者有重大理由(如夫妻約定財產分別所有)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③另外,《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這是2011年8月出臺的全新規定。
2.分割方式。根據《物權法》第100條第一款,分割方式按以下順序確定:①共有人協商確定;②不能協商確定,原則上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③不宜采用實物分割的,則采用變價分割或者作價分割。
3.分割后的瑕疵擔保責任。根據《物權法》第100條第二款,共有物分割后,各共有人相互間承擔與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即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財產具有權利或者質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特別提示】《物權法》第31條與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的關系。舉個例子說明:甲死后留有一棟三層的樓房,未訂立遺囑。甲的親人為兒子乙、丙和已經出嫁的女兒丁。需要注意的是:①根據《物權法》第29條,甲死亡之時,乙、丙、丁對這棟三層樓房形成共同共有。②根據《物權法》第31條,依照繼承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未進行宣示登記的,不得處分,處分的不發生物權效力。③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屬于處分行為。所以,乙、丙、丁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就是宣示登記),才能請求分割共有房屋。④在我對你說之前,你知道嗎?你一定是十分聰明的!
(五)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物權法》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1.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須注意以下幾點:(1)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要件:①某一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轉讓自己的份額。②按份共有人須以與第三人同等的條件提出購買(同等條件包括價款、支付方式、擔保的同等)。③須在知道后的合理期限(是一個除斥期間)內行使。合理期限經過,優先購買權消滅。但合理期間是多長,暫時法無明文。(2)若有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由轉讓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決定將其份額轉讓給哪一個共有人(這是出題人的觀點)。(3)根據《城鎮房屋租賃解釋》第24條的規定,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于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換言之,若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房屋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2.共同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根據《民通意見》第92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原共同共有人出賣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