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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一)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根據《物權法》第106條,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五:①不動產登記簿出現權屬登記錯誤。主要有三種情形:(a)共有的不動產登記在一人名下。(b)因履行無效合同產生的登記錯誤。如:甲受乙欺詐將一套房屋出賣給乙,并辦理了過戶登記。半年后,法院判決撤銷甲、乙間的買賣合同,乙隨即將該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為丙辦理了過戶登記,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權。(c)因其他原因發生的登記錯誤。如: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間,與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串通,將甲的房屋登記在乙名下,乙隨后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辦理了過戶登記,丙可善意取得該房屋所有權。②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無權處分(出賣、互易、抵債、出資等)。注意: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該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互易合同)有效。③第三人為善意。即不知這是無權處分。須注意:若不動產登記簿上存在異議登記(但15天未起訴的除外)、預告登記、抵押登記,第三人不得主張為善意。④第三人以合理的價格受讓。故:贈與、繼承、企業合并不能善意取得。須注意:按照出題人的觀點,只要無權處分與第三人約定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第三人是否實際支付了價款,在所不問(2010年卷四案例分析題第8問)。⑤辦理了過戶登記。
【例2】夫妻甲、乙共有一套房屋,登記在甲名下。①若甲擅自以自己的名義出賣給不知情的丙,甲實施了無權處分,丙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②若甲擅自以甲和乙的名義出賣給不知情的丙,甲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丙不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此時,保護善意第三人丙的任務由表見代理規則承擔。③若乙擅自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出賣給丙,因缺少權利外觀(乙不是登記名義人),丙無善意取得可能。④強調: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條件。
【例3】甲以自己的房屋為乙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此后,甲未經乙同意,將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丙。甲在給丙辦理過戶登記時發現,不知什么原因,房屋登記簿上給乙辦理的抵押登記沒有了,甲未事聲張,給丙辦理了所有權過戶登記。①這是另外一種善意取得。②丙善意取得沒有抵押權負擔的房屋所有權。③此例不需要掌握,有個印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