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善意取得(★★★)
(三)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
《擔保法解釋》第84條規定了質權的善意取得,《擔保法解釋》第108條規定了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擔保法解釋》第54條規定了抵押權的善意取得。
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第三款,善意取得他物權的,參照關于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雖如此,對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須注意:①善意取得質權、抵押權,不要求具備“以合理的價格受讓”這一要件。因為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均屬單務、無償合同(見【例7】)。②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以辦理抵押登記為構成要件;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記”或者“交付”為構成要件(見【例8】)。③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以動產交付為構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發生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④因留置權系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別構造,不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條件(見【例9】)。
【例7】甲將自己的相機交給乙保管。丙欲向丁借款5萬元,丁要求丙提供擔保。丙請求乙提供擔保,乙于是謊稱自己是相機的所有權人,將該相機質押給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相機。丁善意取得對相機的質權。①乙、丁間的質押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當然,屬于效力待定),談不上要求丁支付合理價格的問題。②故:以合理的價格受讓不是善意取得抵押權、質權的構成要件。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例8】甲將自己的相機交給乙保管,乙擅自以自己的名義抵押給不知情的丙,但沒有辦理抵押登記。①以合理的價格受讓以及登記(交付)均非善意取得動產抵押權之構成要件。②丙雖善意取得相機之抵押權,由于沒有登記,丙善意取得的質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例9】甲將汽車出租給乙,乙將汽車送到丙處修理,因乙不支付到期修理費,丙將汽車留置。①《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必須為債務人所有,否則不能成立留置權。③但留置權可以善意取得,在本例中,雖然乙不是汽車的所有權人,只要丙不知道汽車不歸乙所有(相反,丙以為汽車就是乙的),并且符合留置權成立的其他條件, 丙就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權。③可見,善意取得留置權與善意取得抵押權、質權的構造不同。后者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條件。而留置權的善意取得不涉及法律行為,故與無權處分無涉。
【特別提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優先于善意取得。我們知道,在物權法領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犧牲所有權為代價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交易安全總是受到優先保護。但是,若無權處分人系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優先于善意第三人受到保護,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見【例10】)。
【例10】甲將自己的一部相機借給乙(14歲)使用,乙未經其父母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義將該相機以市場價格出賣給不知情的丙(丙亦不知乙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交付相機。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乙、丙間的買賣的合同效力待定
B.乙、丙間的買賣合同有效
C.甲有權請求丙返還相機
D.甲無權請求丙返還相機
【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