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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
根據《物權法》第109-112條和第114條的規定,因拾得遺失物(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會在失主與拾得人(或公安等有關部門)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關系。下面從拾得人的義務與拾得人的權利方面把握這些制度。
(一)拾得人(有關部門)的義務(★★)
1.向失主返還遺失物及孳息。根據《物權法》第109條,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及孳息。返還請求權基礎為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占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概念辨析】 【《物權法》第107條】VS【《物權法》第109條】兩者均以遺失物為調整對象,但大異其趣。舉二例說明其不同:①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正好思念一個寵物,一口氣飼養了6年,只到甲找上門來。根據《物權法》第109條,甲仍有權請求乙返還狗及孳息,由于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無時間上的限制(指的是以返還原物請求權作為請求的依據時)。②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謊稱自己是所有人,將該狗以市價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根據《物權法》第107條,因狗是遺失物,丙雖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權自知道丙之日起2年內請求丙返還。在這里,由于涉及善意第三人丙的利益,經過利益衡量,法律規定甲仍可請求丙返還,但受2年除斥期間的限制。
2.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須注意:若拾得人(或有關部門)通知或發布招領公告,在失主與拾得人(或有關部門)之間成立無因管理之債。
3.妥善保管遺失物。根據《物權法》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若拾得人(有關部門)因一般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特別提示】《物權法》第111條的適用有一個前提條件,僅限于拾得人無侵占遺失物的行為(即拾得人及時通知失主或者發布招領公告,此時拾得人的行為已然構成無因管理)。反之,若拾得人侵占遺失物,則應適用《物權法》第244條的規定,拾得人作為惡意占有人,無論對于遺失物的毀損、滅失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例1】甲在公共汽車上丟失項鏈,被乙拾得,乙拾得后將項鏈放在手包中,并發布了招領公告。因乙忘記將項鏈取出放在家中,第二天乙上班乘車時,該項鏈被盜竊。甲請求乙返還項鏈時,乙始知其事。①乙對項鏈的滅失僅有一般過失,故甲不得請求乙承擔賠償責任。②《物權法》第111條立法的學理基礎是無因管理制度(且具有減輕拾得人責任的價值取向)。故要求拾得人無侵占的行為。否則應依照《物權法》第244條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