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地役權的概念(★)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1.概念與特征。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的不動產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權。地役權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權同時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過在供役地上設立負擔來滿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權利。②權利主體的廣泛性。地役權人可以是不動產的所有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承租人。③內容的意定性。地役權素有“類型法定,內容意定”之名。④客體亦具廣泛性。地役權的客體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間。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指依據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過程中,彼此應當給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實質是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包括用益物權人、承租人)一方權利的延伸和擴張,以及與此相伴隨的另一方權利受到的限制。權利擴張一方依據相鄰關系所得主張的權利,一般稱為“相鄰權”。相鄰權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而是一種受保護的法益。
【概念辨析】 【相鄰權】VS【地役權】基于相鄰關系可產生相鄰權,相鄰權與地役權均涉及兩個不動產權利之間的關系,具有相似性,但區別是主要的。二者的區別如下:①相鄰權基于法律規定產生;地役權主要通過約定產生。②相鄰權是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延伸與擴張,非獨立的物權;地役權是獨立的用益物權。③相鄰權的內容是請求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如“袋地”通行權;采光權);地役權所能提供的便利的內容,概由當事人約定,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即按照約定確定地役權的內容。④相鄰權的取得均為無償;地役權的取得有償無償均可。⑤相鄰關系規則主要是裁判規范,往往是在發生糾紛后才發揮作用;地役權規則主要是行為規范(當然在發生糾紛后也是裁判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