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地役權的取得(★★)
1.地役權的設立。指通過合同設立地役權。這是考試的重點,須說明者有三:①根據《物權法》第158條的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不需要登記;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需強調: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指不能對抗取得供役地權利的善意第三人(此點在物權變動一章已作強調)。②根據《物權法》第161條,約定的地役權的期限不得超過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③根據《物權法》第163條,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2.地役權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據《物權法》第168條的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供役地權利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地役權合同一經解除,地役權消滅:①地役權人濫用地役權的;②地役權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到期費用,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3.地役權的法定取得與法定負擔。《物權法》第162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見【例1】與【例2】)
【例1】甲村有一養雞場通行不便,便在乙村的土地上設立了通行地役權。此后,甲村將該養雞場承包給丙。①丙法定取得地役權,有權繼續在乙村的土地上通行。②該地役權是否登記,對丙法定取得地役權不生影響。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例2】甲村在乙村的一個水庫上設立取水地役權,約定每年取水1萬噸,甲村每年支付乙村2000元。此后,乙村經村民表決,將該水庫承包給丁。①丁法定負擔甲村的取水地役權。②若地役權沒有登記,則善意的丁就不負擔該地役權。這和地役權的法定取得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