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地役權的從屬性(★★★)
《物權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地役權雖為用益物權,但其功能在于為了需役地的便利,故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從屬于需役地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甚至是租賃權)。地役權的從屬性規定在《物權法》第164條和第165條。可分解為四層含義:①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分離而單獨轉讓(見【例3】)。②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分離而單獨抵押。③需役地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只要讓與人與受讓人無相反約定,受讓人同時取得地役權。④曾經的地役權人,若完全喪失對需役地的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其地役權(因無所附麗)消滅(參見下文所述2007年試卷三第12題)。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例3】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甲為了通行方便,在乙的土地上設立通行地役權。①假設甲僅將地役權轉讓被丙,轉讓無效,甲仍享有地役權。②假設甲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丙,丙僅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取得地役權。地役權消滅。③假設甲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丙,將地役權轉給丁。則丙僅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對丁的轉讓無效,該地役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