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地役權的不可分性(★★★)
《物權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七條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地役權還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權及于需役地的全部,也及于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而受影響。地役權的不可分性乃其從屬性的延伸,包含以下內容:
1.地役權不受需役地部分轉讓的影響。根據《物權法》第166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須注意:此情形下,地役權是否登記在所不問。
2.地役權不受供役地部分轉讓的影響。根據《物權法》第167條,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須注意:在此情形下,若地役權未登記,供役地部分轉讓的,地役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