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流質(押)契約之禁止(★★)
1.流質(押)契約的概念。根據《物權法》第186條和第211條,流質(押)契約,指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抵押人、出質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物、質物即歸債權人所有。流質(押)契約的特點是:①約定的時間點是債務 “履行期屆滿之前”。②約定的內容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即時”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
2.流質(押)契約的效力。擔保合同包含流質(押)條款的,擔保合同“部分無效”,即僅流質條款無效,擔保合同的其他部分不因此無效。換言之,訂有流質(押)條款的擔保合同,即使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也不能“即時”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當然,擔保物權人依然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實現擔保物權(其中包括與抵押人、質押人協議以抵押物、質物折價清償債務)。可見,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人、出質人可以和債權人約定,由債權人取得抵押權、質物的所有權。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例外。根據民法理論。當鋪質權(又稱營業質權)中的流質條款有效。在當鋪質權中,當事人可以約定,若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即時取得質物的所有權(參見:2008四川卷四案例分析題第2問)(見【例1】)。
【例1】甲將自己的汽車典當給乙典當行,向乙借款40萬元。雙方約定,利息4萬元,甲的還款期限為2009年4月1日,若甲到期不還本付息,乙即取得汽車所有權。①若甲到期不履行還款債務,乙即取得汽車所有權。當鋪質權中的流質條款有效。②若甲取得汽車所有權后,拍賣汽車僅得30萬元,甲無義務補償乙14萬元(這是當鋪質權與普通質權的另一個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