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混合擔保(★★★)
《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第二百一十八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同一個債,既有物保(抵押、質押),又有人保(保證),稱為混合擔保。混合擔保的問題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如何行使其抵押權、質權和保證債權。混合擔保規定在《物權法》第176條、第194條第二款和第218條。此外,《擔保法》第28條(已被部分修正。若債務人未提供物保,則該條即不得適用)和《擔保法解釋》第38條也是關于混合擔保的規定。下面通過四個例子(【例1】至【例4】)予以說明。
【例1】甲欠乙100萬元。甲以自己價值90萬元的汽車設立抵押權,丙用價值100萬元的汽車提供質押,丁提供保證。現甲不履行到期債務,問乙應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①約定優先。可以共同或分別與債權人乙約定抵押人甲、質押人丙、保證人丁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與份額。②比如,可以約定,當甲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乙應先要求丁承擔100萬元的保證責任。③再比如,可以約定,當甲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乙應先要求丙、丁分別承擔50萬元的擔保責任,對甲的抵押權應按兵不動。
【例2】甲欠乙100萬元。甲以自己價值90萬元的汽車設立抵押權,丙用價值100萬元的汽車提供質押,丁提供保證。但未約定當事人如何承擔擔保責任。現甲不履行到期債務,問乙應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①沒有約定的,債權人應先就債務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質押行使權利,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丙、丁)享有先訴抗辯權。②若乙放棄對債務人甲的抵押權,丙、丁在乙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責(即:放棄多少,第三人免責多少),即丙、丁僅對10萬元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物權法》第194條第二款和第218條)。
【例3】甲欠乙100萬元。丙用價值100萬元的汽車提供質押,丁提供保證,但未約定丙、丁如何承擔擔保責任。現甲不履行到期債務,乙應如何行使權利?①因無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已經行使完畢),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乙既有權請求丙對100萬元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也有權請求丁對100萬元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注意:在這種情況下,《擔保法》第28條不得適用)。即丙、丁均負有清償100萬元的債務的擔保責任。②若乙因偏愛丙、放棄對丙的質權,丁在丙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即丁僅對50萬元(因無約定,此時丙、丁的內部份額均等)承擔責任(注意:這和債權人放棄債務人甲提供的抵押、質押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請仔細觀察【例3】和【例3】中兩種放棄之法律效果上的差異)。③若乙因偏愛丁,放棄對丁的保證債權,丙在丁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范圍內免責。即丙僅對50萬元承擔責任。也是一樣!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例4】甲欠乙100萬元。丙用價值100萬元的汽車提供質押,丁提供保證,但未約定丙、丁如何承擔擔保責任。因甲不履行到期債務,乙要求丁承擔了100萬元的保證責任,丁應如何追償?①丁可以向債務人甲追償100萬元。②在向債務人甲追償之前,丁亦可依照內部份額比例,對丙追償,即徑行對丙追償50萬元。③丙對乙承擔了100萬元的擔保責任后,即可向甲追償100萬元,也可徑行按照內部份額向丁追償50萬元(丙、丁地位平等嘛!)。④總結: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應如何追償,《物權法》第176條回避了這個問題。但是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8條以及民法理論,第三人的追償權沒有順序限制。既可全額向債務人追償,也可徑行按照內部的份額比例向提供擔保的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