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抵押中的“地隨房走、房隨地走”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二百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魚兒離不開水,房兒離不開地”,《物權法》規定了抵押中的“地隨房走、房隨地走”規則。理解這一制度時,要特別注意其與《物權法》第199條的聯系,識別出已形成的“重復抵押”,這是考試的難點。
(一)房地一并抵押(★★★)
1.根據《物權法》第182條:①以建筑物抵押的,應當將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即不僅辦理房屋的抵押登記,還要辦理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②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土地上“已有”的構筑物一并抵押(跑兩趟路,交兩遍錢,辦理兩個抵押登記)。
2.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所謂“視為一并抵押”,指的是:①只辦理了建筑物的抵押登記,沒有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視為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辦理了登記”;②同樣,只辦理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而未辦理土地上已有建筑物抵押登記的,也視為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在此意義上,可以說《物權法》第182條是《物權法》第187條的例外。
3.“視為一并抵押”的效果在于:往往形成重復抵押(見【例1】)。
【例1】甲僅有一棟樓房,為了融資,甲于4月1日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乙,僅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4月20日,甲又將建造該樓房的建設用地抵押給丙,僅辦理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①4月1日,乙(因視為一并抵押而)同時取得房屋占有范圍內建設用地使用權之抵押權(第一順位)。②4月20日,丙(因視為一并抵押而)同時取得房屋的抵押權(第二順位)。③兩個“視為一并抵押”就導致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均構成重復抵押,乙第一順位,丙第二順位。④僅房屋占用范圍之外的建設用地由丙單獨享有抵押權。
(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一并抵押的范圍,但屬于“一并處分”的范圍(★★★)
根據《物權法》第200條的規定:①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②實現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上的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贈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見【例2】)。
【例2】為了融資,甲將自己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給乙,向甲借了1000萬元(無利息),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此后,甲在該建設用地上建造房屋。現甲不履行還款義務。①乙對土地上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權,但乙行使自己的抵押權時,可以將房屋與土地一并拍賣。②在技術上,應分別計算土地拍賣的金額與房屋拍賣的金額,乙對房屋拍賣的金額不享有優先受償權。③土地與房屋共拍賣了1500萬元(估計土地700萬元,房屋800萬元),乙僅對700萬元享有優先受償權,對房屋變賣的800萬元乙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房屋不是抵押權的客體)。
(三)鄉村企業建筑物抵押時“地隨房走”,但“房不隨地走” (★★)
根據《物權法》第183條、第201條的規定:①鄉鎮、村企業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②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