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動產浮動抵押權(★★★)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一百九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1.動產浮動抵押權的特點。與動產抵押權相比,動產浮動抵押權具有以下特點:①主體的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未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不能設立此種抵押權。②擔保財產的集合性。動產浮動抵押是一物一權原則的例外,其抵押財產是經營者所有的集合動產,包括經營者現有或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③抵押財產的不特定性。(a)動產浮動抵押設立之初,抵押財產并未特定,包括“現有”和“將有”的財產;(b)抵押財產具有變動性,即抵押財產的范圍、價值都處于變動之中(不斷地買進賣出)。(c)在《物權法》第196條規定的事由出現時,抵押財產才特定。④抵押財產的可轉讓性。只要《物權法》第196條規定的情形沒有出現,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不經抵押權人的允許”,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轉讓抵押物。這屬于《物權法》第191條第二款的例外。須注意:只要《物權法》第196條規定情形出現,抵押財產特定,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的允許,不得轉讓抵押財產。
2.動產浮動抵押權的設立。根據《物權法》第189條:①動產浮動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②欲取得對抗效力,須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意:不是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部門。原因在于:以將來的財產抵押時,財產還不存在呢!)。③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的抵押財產,只要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價格且完成了交付,就自動解除抵押關系,不再屬于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無論是否登記)時,不得對這些財產主張優先受償權利。須注意:即使買受人為惡意(受讓時知道其為抵押財產),轉讓的財產也解除抵押關系,不再屬于抵押財產(只要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價格并完成了交付)。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抵押財產的特定。動產浮動抵押權成立之時,抵押財產并未特定。根據《物權法》第196條,在下列四種情形,抵押財產特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財產:①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②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③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④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擔保責任能力的情形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