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通過之前的知識點復習,你能否做對以下練習:
【例10】甲藥廠、乙銀行、丙公司達成三方協議:為了擔保甲藥廠在2012年度向乙銀行的所有借款,丙公司以其價值約1億元的樓房抵押擔保,擔保的最高限額為8千萬元。乙、丙辦理了樓房的抵押登記。第一季度,甲共向乙借款4千萬元,后乙按照上級要求將這4千萬元債權全部轉讓給了丁資產管理公司。第二季度,甲未向乙借款。第三、四季度共向乙借款1.2億元。因甲到期不能清償對乙銀行的1.2億元債務,乙銀行于2013年3月1日申請法院拍賣了丙公司抵押的樓房,共獲1.4億元。經查,甲對丁資產管理公司所負的4千萬元也未清償。對于乙、丁對變賣樓房所得的1.4億元價款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A.丁有權受償4千萬元
B.丁有權受償2千萬元
C.乙有權受償8千萬元
D.乙有權受償1.2億元
你做對了嗎?看看解析
①《物權法》第204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乙銀行將對甲的4千萬元債權轉讓給丁公司時,因債權尚未確定(債權的確定規定在《物權法》第206條),此時最高額抵押權不具有從屬性,因此,丁公司僅取得對甲的4千萬元債權,丁不享有抵押權,這4千萬元債權屬于無擔保的普通債權。故A選項錯誤,當選;B選項錯誤,當選。②《擔保法解釋》第83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據此,乙銀行對甲藥廠的債權為1.2億元,但最高限額為8千萬元,故乙銀行對變賣樓房的價款中的8千萬享有優先受償權。故C選項正確,不當選;D選項錯誤,當選。【答案】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