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的設立(★★★)
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的設立,已經在本編第三章“物權變動”中作了敘述,此處不贅。強調三點:①用有權利憑證的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設立權利質權的,自交付權利憑證時質權設立,但是,若未在權利憑證上背書“質押”字樣,已經設立的質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②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發生質權設立的效果。③根據《物權法》第226-228條的規定,設立權利質權后,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權利質權的客體,出質的知識產權人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知識產權。經過質權人同意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權利質權客體所獲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