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留置權的構成要件(★★★)
1.積極要件:①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擔保法》第112條規定了一個例外。債務人喪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即使債務的履行期尚未屆至,債權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權,這種留置權稱為“緊急留置權”。②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a)不動產上不能成立留置權;(b)動產須歸債務人所有。若動產不歸債務人所有,僅在債權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權的其他成立要件時,債權人才可善意取得留置權;(c)須合法占有,以侵權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權。③債權人占有的動產與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2.消極要件:①因侵權行為取得動產占有的。②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③留置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因欠交學費而留置大學生的學位證書;再如因欠交醫療費留置死者的尸體;又如留置殘疾人的器具)。④留置不得與留置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例如,承運人在履行運輸義務“之前”,即以未付運費為由留置所運貨物的,其留置貨物的行為即與其承擔的義務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