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已經開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試中復習比較有難度的科目,所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礎復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權人的權利。留置權屬于須經兩次行使才能實現的權利:①符合留置權的成立要件的,留置權人即可留置動產。②留置后,留置權人應給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到期債務,留置權人才可就留置物優先受償。
(1)留置并占有動產的權利。①留置物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②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優先受償的權利。只有在寬限期滿后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才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具體而言:①對寬限期有約定的,按照約定。②沒有約定的,留置權人應當確定2個月以上的寬限期。③留置的動產屬于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權人可以逕行實現優先受償權,無須給債務人寬限期。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其他權利:①收取留置物所產生孳息(《物權法》第235條)。注意:僅為“收取”而非“取得”。②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2.留置權人的義務。①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物權法》第234條)。因留置權人過錯過錯導致留置物毀損滅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處分留置財產的義務(《擔保法解釋》第93、114條)。③經債務人的請求行使留置權的義務。《物權法》第237條規定:“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④留置權消滅后返還留置財產的義務。